188依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追加契約金額新臺幣170萬 元,無須上級機關核准。
(B)勞務契約同時辦理追加金額新臺幣600萬元、追減金額新臺幣500萬元之議價會議,須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C)財物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140萬元,決標金額新臺幣110萬 元,廠商不履約,機關通知該廠商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只能提出異議不能提出申訴。
(D)勞務契約金額新臺幣1,250萬元,僅追加新臺幣5萬元,該追加採購可適用採購法第23 條之規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 B(8), C(142), D(17), E(0) #3395561
統計: A(38), B(8), C(142), D(17), E(0) #3395561
詳解 (共 2 筆)
#6573469
(C) 財物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140萬元,決標金額新臺幣110萬 元,廠商不履約,機關通知該廠商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只能提出異議不能提出申訴。
ㅤㅤ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項目)
1.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2.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