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
刑法 第 320 條 (竊盜罪)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 第 321 條 (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1.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B)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結夥至少幾人以上,才犯結夥竊盜罪? (A)二人 (B)三人 (C)五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