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2 條
下列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附表一 事業之分類
(A) 精密器械製造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第二類事業(B) 飲料及菸草製造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第一類事業(C) 石油、天然氣及地熱礦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第一類事業(D) 汽車美容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 第二類事業
50.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列哪一種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