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工廠法 第 13 條
女工不得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工廠具備左列條件,於取得工會或工人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實施晝夜三班制。二、安全衛生設施完善。三、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前項但書規定,於妊娠及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10. 依據「工廠法」之規定,女工不得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符合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