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7 條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7-1 條
(甲)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每三年至少十二小時
(乙)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丙)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丁)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30. 有關各種勞工身分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時數規定,下列哪些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