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8 條
從事下列作業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十年:一、游離輻射。二、粉塵。三、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四、聯苯胺與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 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及α-胺及其鹽類。五、鈹及其化合物。六、氯乙烯。七、苯。八、鉻酸與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九、砷及其化合物。十、鎳及其化合物。十一、1,3-丁二烯。十二、甲醛。十三、銦及其化合物。十四、石綿。
38. 民國105年新修正的「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新增列的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不包括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