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甲)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乙)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丙) 三、設置護欄、護蓋。(丁) 四、張掛安全網。(戊) 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己) 六、設置警示線系統。(庚) 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44.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