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規定應設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之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多少人以上輻射防護管理委..-阿摩線上測驗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18/10/26):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 4 條 設施經營者具有附表一所列設備、業務或規模者,應設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並依表列名額配置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各級輻射防護人員 第 12 條 第四條規定之設施經營者應設置七人以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設施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業務主管及至少二名以上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 三、相關部門主管。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應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研議第十條規定之業務內容執行情形及下列事項: 一、對個人及群體劑量合理抑低之建議。 二、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 三、意外事故原因及應採行之改善措施。 四、設施經營者內設備、物質及人員證照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五、輻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六、輻射防護計畫。 七、設施經營負責人交付之輻射防護管理業務。 八、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備查。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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