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現行生效之公司法,下列有關股東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股東會分為常會..-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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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100(台電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3/30)
第170條(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A),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A),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171條(股東會之召集)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B) 第172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