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參考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
報繳期限
營業稅報繳限為兩個月報繳一次,營業人每逄單月(即每年之一、三、五、七、 九、 十一月)的十五日以前報繳其上兩個月的銷售額與應納或溢付稅額。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申報其上一個月的銷售額與應納或溢付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https://www.ntbk.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486/4936714867431237708
11.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幾日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