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下列有關..-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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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全力衝刺 高二上 (2020/08/10)
所得稅法第 71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 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 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 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 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 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 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 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