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5 條-聘雇計畫提出時間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11.事業單位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勞雇雙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