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56條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人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