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7 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縣 與 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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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憲法第111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7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立法權限遇有爭議時,由何機關議決之? (A)行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