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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幾個月不得假釋?
(A)3個月
(B)4個月
(C)6個月
(D)8個月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00 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錄事:法學大意(重複)#455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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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85
討論
私人筆記( 2 )
最佳解!
小蜜蜂
高二下 (2012/02/02)
假釋: 無期徒刑---逾25年 有期徒刑---逾1/2 .....
看完整詳解
檢舉
2F
一定成功
高二下 (2015/05/22)
第77條(假釋之要件)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
九十一條之一
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檢舉
3F
一定成功
高二下 (2015/05/22)
第91條之1(治療處分)
犯第
二百二十一
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
二百二十八
條、第
二百二十九
條、第
二百三十
條、第
二百三十四
條、第
三百三十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三百三十四
條第二款、第
三百四十八
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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