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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自民國92年起,下列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任期的說明,何者正確:
(A)得連任一次
(B)得連任二次
(C)連任並無限制
(D)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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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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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Chien 高三下 (2012/10/16)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第 2 項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憲法增修.....看完整詳解
2F
zechs 06 高三上 (2018/09/12)

補充許宗力大法官的"不得連任"見解:

連任與再任不同,故大法官任期雖於憲法明文不得連任,惟離任後再回任則無連任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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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用法律解釋知識:文義的解釋

3F
小水水衝衝衝~ 高一上 (2019/01/22)
請問大大們為什麼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呢?謝謝~
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9/1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及第2項:「I.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II.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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