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持槍連續朝乙頭部扣擊扳機 2 下,惟因子彈未上膛,乙倖免於死,試問甲殺害..-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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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楊宗泰 小一上 (2021/01/13)
22.甲持槍連續朝乙頭部扣擊扳機 2 下,惟因子彈未上膛,乙倖免於死,試問甲殺害乙之行為如何論處: (A)其犯罪結果不能發生,且沒有危險,甲不受處罰 甲成立普通未遂中之既了未遂(甲朝向具殺人致死犯意之身體部位頭部扣擊板機兩下),其未遂是因未知原因子彈未上膛,非屬不能未遂。 (B)甲成立殺人未遂罪,僅得減輕其刑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C)甲僅成立殺人預備犯 甲預備槍枝並有犯意,成立殺人預備犯。經甲著手實施,成立既了行為,經子彈未上膛情事,成立未遂。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