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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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4-1 條 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市)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規定管制: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1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2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28 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實施區域計畫範圍之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