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遷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時,應於遷出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並向原所屬之同業公會報備,及加入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該遷入之同業公會並應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3 甲於 A 市經營不動產經紀業,數年後欲遷出所在地 A 市到 B 縣,應於遷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