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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9 甲為不動產經紀業者,受乙不動產開發業者委託從事銷售行為,甲外包請丙廣告公司設計廣告, 經消費者丁舉報該廣告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形,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為違反規 定。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情形,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對於甲,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B)若甲與乙共同具名製作不實房屋銷售廣告,且收取建案底價或總銷售金額一定成數之銷售服務 費用,與乙共同獲有利益,可認為甲乙俱為廣告主
(C)丙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甲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丁之權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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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珞雅 大二下 (2021/10/24)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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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楊雅筑 高二上 (2023/11/14)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2條,公平會可以限期改正並處以5萬~2,500萬元的罰鍰,藉此保障自己與其他人的消費權益。
7F
sevenout347 大一上 (2023/11/16)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8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09/27)

(A)

公平法 第21條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法 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B)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七、不動產經紀業者受不動產開發業者委託從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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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為不動產經紀業者,受乙不動產開發業者委託從事銷售行為,甲外包請丙廣告公司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