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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8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原則上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屬 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A)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B)無固定使用方法,非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C)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D)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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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4687102 大一下 (2018/12/0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D,不得約定)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A,不得約定) 三、公.....看完整詳解
2F
小彤 大三上 (2019/07/22)

公寓§7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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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u 國三下 (2023/10/19)
->選項(B)固定使用方法,非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選項(D)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選項(A)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選項(C)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法條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4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09/29)
公寓 第7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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