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6 歲之甲於騎車上學時,與正在送貨之某公司送貨員乙(30 歲)擦撞,並導..-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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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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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 幼兒園下 (2021/10/12)
(A)民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丙受傷了,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 (B)民 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有識別能力人,所以丙可以向向甲之父母求償 (C)民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判決,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若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甲與乙均為違規駕駛,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均須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
7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10/02)
(A)
民法 第195條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B) 民法 第187條1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C) 民法 第188條1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