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遇有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地政機關應如何 處理?
(A)逕行參照舊地籍圖施測
(B)請當事人逕行向法院提起確認界址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
(C)逕行依地方習慣施測
(D)準用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之調處程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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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4687102 大一下 (2018/11/26)
土地法 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第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大家加油!!! 高三上 (2022/08/29)
第 46-2 條 界/界/指/舊習慣 (必須有逾期未到廠或到場不指界之情形,地政機關才得依下列順序逕行處理)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址。
二、現使用人之界。
三、參照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7F
黃珞雅 大三上 (2023/10/31)
第 59 條
I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II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8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10/04)

土地法 第46-2條1項: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法 第46-2條2項: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59條2項規定處理之。

土地法 第59條2項: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5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遇有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地政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