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親職教育輔導之時數不得少於幾小時?
(A)4 小時
(B)6 小時
(C) 8 小時
(D)1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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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5), B(62), C(198), D(17), E(0) #1625271

詳解 (共 5 筆)

#2362102

第 10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

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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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6659
統整
兒少法:4小時-5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
兒少性剝削:8小時-5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
少事法:8小時-5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
身權法:8小時-50小時(家庭教育及輔導)
老福法:4小時-20小時(家庭教育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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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215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 第1...
(共 3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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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932
兒少權益保障法:4-50小時兒少性剝削防...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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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9486

補充

身障權保法:8-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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