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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雇主以
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
列何者規定辦理?
(A) 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無制式之
金屬附屬配件時,可以鋼筋等替代使用。
(B) 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直接固定
其上。
(C) 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
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
條,並以牆、柱等構造物妥為連結。
(D) 可調鋼管支柱可以連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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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22), C(1298), D(47), E(0) #2597146
統計: A(53), B(122), C(1298), D(47), E(0) #2597146
詳解 (共 2 筆)
#4706442
第 135 條
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
二、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
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
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
鋼筋等替代使用。
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
二、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
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
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
鋼筋等替代使用。
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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