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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個人私利,任職某公司董事長時,竟將公司唯一有價值之資產土地一筆以低價賣給知情之兒子乙,再由乙以市價出賣予建設公司獲利,致該公司無從清償對債權人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之交易行為,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B)乙轉賣予建設公司之交易行為,因背於善良風俗而無效
(C)公司之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甲乙交易行為以及乙與建設公司之交易行為
(D)公司之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甲乙交易行為,至於乙與建設公司之交易行為,則須建設公司亦屬知情,始可同時聲請法院命其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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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9), C(125), D(680), E(0) #534610
統計: A(262), B(9), C(125), D(680), E(0) #534610
詳解 (共 4 筆)
#802878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 245 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 245 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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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394
民法第87條:甲乙間內心並無欲為該法律行為之真意 只是做做樣子
民法第 244 條:甲乙間本即欲有為該法律行為之真意 然該法律行為侵害第三人之債權
本題甲為謀私利而透過乙轉賣土地獲利 其自始應有為轉讓土地之真意 為民法第 2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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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661
A:甲乙有通謀但沒有虛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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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344
依照民法87條(A)為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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