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127746
年份:114年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19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有關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前,應儲存於合格之臨時儲存場所,該場所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之距離應在15公尺以上。但保持距離確有困難者,得儲存於不受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影響之場所內
(B)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施放總數量為4個且每個火藥量為15公克者,得免報請備查
(C)施放特殊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5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D)施放一定數量以下舞臺煙火之負責人違反施放前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