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1079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 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1076-1
19子女未得其父母之同意而被收養時,其收養之效力如何? (A)無效(B)得撤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