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的阿寶酒後駕車,迎面撞死了對向車道的機車騎士,當時酒測值超過酒醉駕駛標準,依上述內容判斷,阿寶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A)非屬故意,不成立犯罪
(B)無責任能力,不成立犯罪
(C)屬有過失,成立過失致死罪
(D)意識不清不成立犯罪,但須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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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63), C(8612), D(72), E(0) #307607

詳解 (共 9 筆)

#329533

19歲→刑法完全責任能力

酒測值超過酒醉駕駛標準→觸犯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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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63
民法:
無行為能力-未滿七歲
限制行為能力-7~20歲
有行為能力-滿20歲

刑法:
限制行為能力-14~18歲 & 滿80歲.精神耗弱.瘖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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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469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過失(無意識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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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3366
沒有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引用自原因自由行...
(共 6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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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824

因為阿寶酒後駕車時,本意沒有想要把人撞死的意思,所以不成立故意,只成立過失吧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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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696
這種情形真該修改為判謀殺才對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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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544


為何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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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1
怎知道題目問的是刑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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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661
但現在的社會新聞很多事件都是依過失致死罪送辦的....   
除了C以外其他的答案看起來也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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