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不是訴願法中規定可再審之事由?
(A)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B)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C)決定理由不充分者
(D)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2), B(506), C(4789), D(985), E(0) #159969

詳解 (共 6 筆)

#757468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64
2
#120164
第 97 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共 3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5
3
#679440
通常是重大錯誤才可能再審,我是憑感覺下去挑「最不嚴重的錯誤」來當答案
32
0
#222120
決定理由主文顯有矛盾
20
0
#607639
這條有口訣嗎?好難記!
13
1
#1012906
多看 多看 再多看 幾次 有深刻印象就能選了 不一定要到都背起來 不過有辦法背起來當然最好 只是這條似乎不是重要到要花腦力背的 cp值不夠高
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