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9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法定 委員?
(A)不動產估價師
(B)議員代表
(C)建築師公會代表
(D)地方公正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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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25), C(207), D(41), E(0) #1983016

詳解 (共 3 筆)

#3727135
一、議員代表一人。
二、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三、地政專家學者二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二人或三人。
五、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各一人。
六、地政主管人員一人。
七、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一人。
八、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一人。
九、建設或農業主管人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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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1337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共 4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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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7845

民國112年2月8日已修正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地政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二、不動產估價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各一人。
四、地政主管人員一人。
五、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一人。
六、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一人。
七、建設或農業主管人員一人。
八、議員代表一人。
本會委員除前項第八款人員外,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第八款委員,於本會辦理土地法規定標準地價、徵收補償價額異議案件及改良物價額案件之評議時,始聘任之,且僅得就該案件行使委員權利,並於該案件評定後即為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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