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有關憲法之人事連任規定,何者錯誤?
(A)總統、副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
(B)立法委員無連任限制
(C)自民國 92 年起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均不得連任
(D)監察委員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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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00), C(270), D(1441), E(0) #875388

詳解 (共 7 筆)

#1121894
第 93 條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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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4648

可以連任啊

只不過一屆就六年,連任就十二年了,通常就連任一次,十二年很長的!!

康寧祥先生就連任過第二、三屆監委

黃煌雄先生為第三、第四屆監委

目前第五屆特色是除了五院裡首位女性院長(張博雅女士)外,還有9位女性;破了監察委員女性人數歷史紀錄。其中高鳳仙(女)、尹祚芊(女)兩位女士也是上屆連任的。

資料來源 : 維基、監察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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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584
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審計長等職...
(共 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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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177

可是憲增也沒有提到不得連任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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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796
題目太舊了,我認為應該不會再出這種容易混淆的....畢竟都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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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348
不要小看出題的那些老頭,所以監委到底可否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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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051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不是有修正了嗎?

要以原來的為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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