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主管機關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公司登記,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多久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
(A) 10 日
(B) 15 日
(C) 30 日
(D) 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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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60), C(442), D(17), E(0) #3349634
統計: A(37), B(160), C(442), D(17), E(0) #3349634
詳解 (共 3 筆)
#7076768
這提是考公司法第397條公司解散時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但要給他30天問他有沒有意見(催告聲明異議),30天過後還是不理就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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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97條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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