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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以下之何種情形,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
(A)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B)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若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C)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D)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後,若遇有重大之情事變更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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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J&C 高一上 (2015/07/29)

第 2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
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
    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
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9 以下之何種情形,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 (A)共同訴訟之被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