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以下對於志願服務的描述何者不正確?
(A)志願服務係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
(B)志願服務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C)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不得自行召募志工
(D)志工和義工的意義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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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 C(336), D(90), E(0) #386340

詳解 (共 3 筆)

#1661016
第 3條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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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709

志願服務法

第3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A) (B)
二、志願服務者 (以下簡稱志工) :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第6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C)
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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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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