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你於公共場所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路人甲行跡可疑,經你盤查係持有未經許可攜帶之內政部公告查禁之刀械,
應依下列何種法律處罰?
(A)刑法
(B)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C)警械使用條例
(D)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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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399), C(259), D(6), E(0) #1607127
統計: A(19), B(2399), C(259), D(6), E(0) #1607127
詳解 (共 3 筆)
#6048470
第4條(槍砲、彈藥、刀械之意義)【相關罰則】第1項第1款~§8
﹝1﹞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3﹞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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