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保險法之規定,人壽保險業就安定基金之提撥,不得低於各家保險業者總保費收入之多少?
(A)千分之四
(B)千分之三
(C)千分之二
(D)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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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4), C(15), D(139), E(0) #571362
統計: A(9), B(14), C(15), D(139), E(0) #571362
詳解 (共 1 筆)
#832444
保險法第143條之1(安定基金之提撥)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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