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申請一併徵收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①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 起 2 年內提出申請 ②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申請之 ③徵 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申請之 ④他項權利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 年內提 出申請 ⑤所有權人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②③⑤
(D)①②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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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7), C(410), D(54), E(0) #1729053

詳解 (共 2 筆)

#3256961

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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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 起 2 年內提出申請 ---1年內

②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申請之

③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申請之

他項權利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 年內提 出申請---所有權人

⑤所有權人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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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申請一併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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