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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依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公務員或軍人包庇走私者,如何處分?
(A)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B)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C)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罰金
(D)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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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 - 109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8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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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duece0927
高二上 (2021/04/13)
第10條
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檢舉
2F
Gasper Chang
大二上 (2023/07/06)
公務員、軍人
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 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走私集團
懲治走私條例
第 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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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軍人
懲治走私條例
第 10 條
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走私集團
懲治走私條例
第 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第 3 條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 條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5 條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一、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
第 6 條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
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
三、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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