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原則:
1.憲法 法律有明文規定
2.人民權利義務
3.國家機關組織
4.其他重要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I:立法委員113席、任期四年(憲法第76條:立法院組織 法律定之)
憲法第57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I:大法官15人(含正副)不受任期保障、公務員懲戒委員9-15人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II: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委若干人(無人數任期保障)
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7-9人,任期四年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I:監察委員29人、任期六年
19 依我國憲法規定,立法院的組織該以何種形式定之? (A) 憲法(B) 法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