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權法除保障著作人外,亦兼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等目的,故設有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規定
(B)著作合理使用之利用行為,均不構成著作人格權之侵害
(C)著作財產權經讓與他人者,受讓人在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D)於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時,應明示其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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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66), C(20), D(5), E(0) #3462353
統計: A(13), B(166), C(20), D(5), E(0) #3462353
詳解 (共 2 筆)
#6500082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著作權法除保障著作人外,亦兼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等目的,故設有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規定✔️
-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保護創作者的權益以鼓勵文化創作,另一方面也要兼顧社會大眾利用著作、促進知識傳播的公共利益。
- 因此,在《著作權法》第四章設有「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專章(即俗稱的「合理使用」條款),在特定情況下允許他人未經授權利用著作,以調和私權與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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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著作合理使用之利用行為,均不構成著作人格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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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合理使用」主要是在免除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責任,但原則上仍須尊重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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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著作權法》第66條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這明確指出,即使是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仍然不能侵害作者的「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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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您合理引用他人文章,卻故意將作者姓名標示為別人,或惡意扭曲其文意,依然會構成對著作人格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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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66 條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 |
(C) 著作財產權經讓與他人者,受讓人在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權如同一般財產,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
- 根據《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受讓人(買方)在約定的轉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成為新的著作財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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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於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時,應明示其出處✔️
- 這是合理使用下的一項重要義務。
- 根據《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在依據合理使用條款利用他人著作時,原則上都應以合理的方式「明示其出處」,包括作者姓名、著作名稱等資訊。這是尊重作者著作人格權中「姓名表示權」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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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為錯誤敘述(本題答案):
根據 著作權法第 15 條至第 17 條,著作人格權包含「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即便某個利用行為符合第 44 條至第 65 條的「合理使用」(免經授權且免付費),利用人仍須尊重著作人之人格權。例如:引用他人文章時,若故意抹除作者姓名或惡意醜化修改,即便內容屬於合理使用,仍會構成對著作人格權的侵害。 - ✅ (A) 著作權法兼有保障著作人與調和公共利益之目的:
正確。根據 著作權法第 1 條,立法宗旨即包含「保障著作人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與「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 ✅ (C) 著作財產權經讓與他人者,受讓人在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正確。根據 著作權法第 36 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 - ✅ (D) 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時,應明示其出處:
正確。根據 著作權法第 64 條,依合理使用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包含作者姓名、著作名稱等),這也是對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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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提醒:
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只要作品具備原創性且完成創作,不需登記即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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