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規定,家庭總收入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就業但未能提出薪資證明且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者,其工作收入依基本工資計算
(B)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其收入
(C)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不計算工作收入,但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D)建教生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的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23), B(146), C(195), D(92), E(0) #1026123

詳解 (共 3 筆)

#2239404

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

      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

      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

      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

      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

      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46
0
#1308853
已就業者,依序核算: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
(共 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3108831

(A)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n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

       n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n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n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

nnnnnnnnnn

        算。

6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49946
未解鎖
第 5-1 條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
(共 5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