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規定,家庭總收入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就業但未能提出薪資證明且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者,其工作收入依基本工資計算
(B)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其收入
(C)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不計算工作收入,但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D)建教生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的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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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3), B(146), C(195), D(92), E(0) #1026123
統計: A(623), B(146), C(195), D(92), E(0) #1026123
詳解 (共 3 筆)
#2239404
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
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
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
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
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
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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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831
(A)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n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
n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n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n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
nnnnnnnnnn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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