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應依法辦理:
(A)許可及分公司登記
(B)許可及變更登記
(C)認許及分公司登記
(D)認許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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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4), C(75), D(0), E(0) #927943

詳解 (共 3 筆)

#2627666
第 17 條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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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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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8930

(已修法1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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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分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業務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保證金、註冊費、換照費等,準用中華民國旅行業本公司之規定。

 

※ 備註:原條文沒寫公司法規定,只寫依法辦理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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