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17 條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依法辦理認許及分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業務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保證金、註冊費、換照費等,準用中華民國旅行業本公司之規定。
19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其業務範圍、保證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