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修法。
民國104年5月1日 懲戒法 第12條
第12條(撤職處分之效力)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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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公務員懲戒法之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多長?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