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19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幾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