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別: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129553
年份:114年
科目: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19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應以利益被告之 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 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就此而言,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A)文義解釋 (B)目的性限縮解釋 (C)目的性擴張解釋 (D)歷史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