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收入應設置共同基金管理,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如欲 使用,其得應用之範圍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傳統文化保存與推廣
(B)辦理就學獎助學金
(C)地方建設設施維護
(D)培育文化藝術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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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58), C(725), D(171), E(0) #1410367

詳解 (共 4 筆)

#2975414

共同基金應用於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下列用途: 

一、傳統文化保存及推廣
二、文化出版品之發行。 
三、文化網站之建置及傳播。 
四、文化及教育機構或團體之補助。 
五、辦理就學獎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經營相關事業之贊助及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培育、協助創業或獎助。
七、維護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訴訟或其他法律費用之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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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第 4 條
共同基金應用於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下列用途:
一、傳統文化保存及推廣
二、文化出版品之發行。
三、文化網站之建置及傳播。
四、文化及教育機構或團體之補助。
五、辦理就學獎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經營相關事業之贊助及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培育、協助創業或獎助。
七、維護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訴訟或其他法律費用之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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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950
原住民智慧創作共同基金使用的範圍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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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858
共同基金應用於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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