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司法機關確保其獨立性是民主精神中至關重要的原則,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獨立的範圍?
(A)預算獨立
(B)審判獨立
(C)職務獨立
(D)文化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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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30), C(35), D(2389), E(0) #3184112
統計: A(199), B(30), C(35), D(2389), E(0) #3184112
詳解 (共 1 筆)
#5984376
司法獨立原則
1.組織獨立:司法院分立於行政、立法等權之外,因此組織已實質獨立。
2.審判獨立(B)
(1)憲法 §80: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判決立場的確保)。
(2)憲法§81: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法官身份的保障)
3.人事獨立(法官任用的保障):我國法官之錄取,乃是經由司法官考試錄取者為之,因此其雖為政府任命之官員,卻可以避免政治過於介入法官任用人選的問題。
4.財政獨立:憲法增修條文§5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使司法院的預算得以不受行政院的箝制,發揮司法預算獨立(A)效果。
5.職務獨立(C):法官法 §19Ⅰ前段規定: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易言之,職務監督影響法官獨立審判者,法官就不受職務監督之拘束。依此,職務監督應守其適當界限,即不得影響法官之獨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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