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領隊實務(二)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旅行業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旅客並說明其 事由;其已通知,且通知是在出發前第 21 日至第 30 日以內到達旅客者,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 定,應賠償旅遊費用多少的違約金?
(A)10%
(B)20%
(C) 30%
(D)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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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Clovia 高一上 (2019/03/13)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二條(因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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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dison Lin 高三下 (2021/06/11)

第十二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甲方已繳之旅遊費用。乙方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乙方已為前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19 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旅行業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阿摩線上測驗